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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残留的监管问题一直是我国种植产品以及食品安全层面非常重要的课题,尤其是水果蔬菜及肉蛋奶等商品的农药残留,格外受关注。日前,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新版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以下简称“新标准”)颁布,将于2020年2月28日正式实施。新标准规定了483种农药在356种(类)食品中7107项残留限量,与2016版相比新增农药品种50个、残留限量2967项,涵盖的农药品种和限量数量均首次超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标志着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迈上新台阶。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尤其是蔬菜中农药残留问题已成为公众关心的焦点。目前,农药残留和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控制农药残留,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重要问题。因此,完善农药残留的检测手段和防控农药残留危害的工作刻不容缓。
昆明景臻·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农残检办公室
目前,农药残留超标已成为食品安全不合格的三大主要原因之一。为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昆明景臻·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设有专门的农残检测室,经营者销售的农产品可以免费送检。并且市场工作人员每天都要对市场里面销售的农产品抽检。
为全力守护市民“菜篮子”安全,连日来,昆明景臻·王旗营蔬菜批发市场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力度,确保监测无死角、无漏洞。严把质量检测关,做到快速抽样、快速检测、快速出结果、快速报信息,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经营农残超标和添加违禁添加剂所承担的后果:
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及法律责任(一)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1)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3)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4)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以上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及法律责任(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1)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2)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3)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4)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以上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
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及法律责任(三)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或者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及法律责任(四)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1)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2)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以上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经营主体是第一责任人: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通过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熟悉和掌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标准》,不断提升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责任意识,自觉按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标准》的要求逐条落实应承担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责任和义务,规范食品生产行为,确保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入场销售者备案。市场开办方落实主体责任,与入场销售者签订入场销售质量安全协议,录入销售者基本信息,实名备案。销售者基本信息内容包括:销售者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经营准入需具备的条件:
果蔬类和水产类市场准入要求
(1)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不得入场销售。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2)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入场销售的,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和合格证明文件。
(3)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供货者及购进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肉类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1)销售畜禽产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要求,依法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农业部门尚未出台检疫规程,无法出具检疫证明的除外。
(2)销售猪肉产品,除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3)各地对肉类产品市场准入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进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经营者必须做到销售凭证的开具
经营者必须做到完善进货台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