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地址: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204号

    电话:0871-63371722

    联系人:段先生

    邮箱:541404874@qq.com

当前位置:首页 >>食品安全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手册明确指出
  • 发布人:佚名    发布时间:2019-11-21    点击率:
  • 1.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通过开展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作,熟悉和掌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标准》,不断提升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责任意识,自觉按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标准》的要求逐条落实应承担的食用农产品安全责任和义务,规范食品生产行为,确保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入场销售者备案。市场开办方落实主体责任,与入场销售者签订入场销售质量安全协议,录入销售者基本信息,实名备案。销售者基本信息内容包括:销售者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2.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产品质量既包括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安全性要求,也包括涉及产品的营养成分、口感、色香味等品质指标的非安全性要求。“安全性要求”需要由法律规范,实行强制监管来保障,如有害重金属元素含量、农兽药残留、致病微生物等。对于“非安全性要求”,有部分指标需要法规标准规范,如生鲜奶蛋白质含量、油料作物脂肪含量等。多数口感、色香味指标没有法规标准规范,需要通过生产者树立产品品牌、全社会评价和消费者认可来决定。

     

    3.合理使用农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1)全面禁止使用的农药(23种):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

    (2)限制使用的农药(18种):禁止氧乐果在甘蓝上使用;禁止特丁硫磷在甘蔗上使用;禁止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农药有: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疏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禁止在茶树上使用;禁止丁酰肼在花生上使用。

    4、食用农产品运输要求

    销售者自行运输或者委托承运人运输食用农产品的,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承运人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履行相关食品安全义务。

      

    5.食用农产品包装和标签要求

    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食用农产品以及省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包装,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鲜活畜、禽、水产品等除外。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未包装食用农产品包装要求

    销售未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鼓励采取附加标签、标示带、说明书等方式标明食用农产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保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上一条信息: 没有了
  • 下一条信息: